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其次,我國法律對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享受優先權的僅有四種情形,即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優先權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再次,訴訟保全只是一種訴訟保障制度,不管是訴前保全還是訴中保全都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惡意轉移,或處分財產導致日后判決難以或無法執行,其目的均是為了日后更好的執行,而不是將訴訟保全等同于抵押權可以在日后執行中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這樣就會導致先到期的債權人將債務人的財產保全,而后到期的債權人即使想保全也無從可保。至于訴訟財產保全的費用法律有明確規定,屬于優先支付的范圍,所以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費用是可以得到優先受償的,并沒有經濟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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