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家在大學生創業優惠政策中對于稅收方面作出了以下規定:
第一,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謀劃的,自本地工商部門批準其謀劃之日起1年內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即:免稅)。第二,新成立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不計算在內),昔時安置待業職員(含已辦理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下同)超過企業從業職員總數60%的,經相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免納所得稅3年。第三,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昔時新安置待業職員占企業原從業職員總數30%以上的,經相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半繳納所得稅2年。除此以外,詳細不同的行業另有不同的稅務優惠:
1、大學畢業生創業新辦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謀劃單位,提交申請經稅務部門英語四級培訓班批準后,可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
2、大學畢業生創業新辦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訊的企業或謀劃單位,提交申請經稅務部門批準后,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大學畢業生創業新辦從事公用事業、貿易、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物流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謀劃單位,提交申請經稅務部門批準后,可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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