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案件已經移交檢察院,是指公安機關已經完成案件的偵查取證,已經移交檢察院對違法行為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終結的案件進行調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真實、充分,并寫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調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起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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