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因當事人自身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與銀行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致雙方無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及損失賠償。非因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購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也就是說,如果貸款辦不下來是因為買賣雙方的原則造成的,如買家資質不好或者賣家房屋產權有問題等,則買賣雙方中無過錯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賠償損失;如果貸款辦不下來不是因為買賣雙方的問題,而是因為銀行貸款額度緊張等外部原因,則不構成違約,賣家應該退還買家已付的購房款,但不能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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