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放款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個人原因:主要可能是借款人有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還款能力達不到放款條件、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而對于二套房貸的個人,也要核查其個人是否還有貸款未繳納完畢。
2.開發商原因:一般情況如果開發商存在不具備開發條件、開發商的開發手續不完備或者開發商有嚴重的信用問題或者開發商有重大訴訟影響其償債能力等情形,也會被銀行拒絕申請貸款,因為此時開發商不具備保證擔保的能力。
3.政策原因:所謂政策風險,可能是由于金融管理部門出臺新的政策規定,使貸款人出現達不到申請條件,最終被銀行拒絕貸款的情況。
一、買房交了定金不要了,定金可以退嗎
買房交了定金一般不可以退,但是如果因為不可歸責與買賣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因為賣方原因無法履行合同的,則定金可以退。比如在以下情況下,購房者是可以向開發商要回定金的:
1、在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
2、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3、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
4、如果是開發商原因導致合同不能簽訂則您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相應的定金。
二、什么樣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
1、出賣人主體不當導致的合同無效。
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出賣人不具備開發主體資格;二是,出賣人沒有銷售資格。前一種情況主要表現為出賣人沒有開發經營房地產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換句話說就是沒有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經營范圍;后者主要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針對到特定的樓盤,沒有相應的銷售資格。如:開發企業在沒有達到法定的售房條件下,為解決資金問題,私下銷售房屋等等。
2、買受人主體不當導致的合同無效。
這種情況主要是買受人沒有訂立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不符合國家限購政策。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實。
出賣人因實有資本少達不到法律規定的商品房預售條件,為了融資往往采用兩個途徑:一是,將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然后與銀行協商,由該銀行辦理商品房按揭,雙方約定開發商收取的買受人首付款直接歸還開發商在銀行的貸款。這樣一來,開發商出售給買受人的房屋是設定了抵押權的不完整產權。如果開發商不能歸還銀行的貸款,銀行可以行使抵押權人的權利。到頭來受損失的還是購房者;二是,由施工單位墊資施工到可以預售的條件,然后開發商通過收取首付購房款,以此支付工程款。如開發商不能按陰合同支付施工單位工程款,施工單位可以運用法律規定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工程實施法律規定的優先司法拍賣、執行權,最后受損失的還是購房者。對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開發商如果將所銷售的房屋抵押,并且隱瞞該事實,購房者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并且要求開發商承擔一倍的賠償。
4、出賣人將拆遷安置房屋予以銷售。
出賣人因利益驅使,將用于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銷售給其他購房者。到履行拆遷協議書的安置時,往往采用變更原協議書的產權調換安置方式,要求被拆遷人接受貨幣補償,或者異地安置。對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對于這種情況,買受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開發商給予一倍的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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