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方式因情況不同而有不同種方式。具體情況如下:
1、仲裁裁決書自裁決收到之后雙方都在15天之內沒有起訴到法院而生效;
2、雙方在裁決書收到之日起15天之內起訴到法院,而法院的最終判決維持仲裁裁決結果,則裁決書自法院最終判決生效之日起生效;
3、當仲裁裁決書是一方當事人缺席情況下作出的,則仲裁裁決自公告送到之日起60日后生效。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序撤銷,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仲裁裁決書的15天生效期是從收到的第二天開始計算,開始的那一天是不被計算在內的。這15天內包括雙休日,但是當第15天是雙休日的話,應當順延。例如,第15日正好是周五,那么周五就是最后一天了;第15日是周六或者周日,那么下周一是最后一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五十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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