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押金糾紛在房屋租賃中很常見,但是應對方式卻有很大差異。一般來說,房屋租賃中涉及到的押金糾紛主要包括退還押金和押金扣除的問題。對于這兩種情況,租客和房東的應對方式也略有不同。
退還押金問題:法律規定,房屋租賃期滿后,房東應當將居住期間收取的押金及時退還給租客。但是,租客應當在歸還房屋時保持房屋及物品的原狀。如果租客在住宿期間損壞房屋或物品,房東可以依法扣除相應金額后退還押金。如果租客保持房屋及物品的原狀,但房東未能及時退還押金,租客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押金扣除問題:對于押金的扣除,房東需要出示相關證據,比如維修費用、損壞設備的價格等。同時,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房東不能隨意扣除押金,扣除金額應當合理,并且雙方應當商議后達成一致。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不得要求或者變相要求承租人提供除租賃金以外的財物或者服務?!?p>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押金須與抵押、質押相區別,不得依據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的損害賠償、違約金、罰款等形式取代存在押金之名實行的履約保證?!?p>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房屋和使用的設備、物品的狀況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提出;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p>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應當依法履行起訴前的調解、仲裁等前置程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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