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撤訴就是原告起訴后,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自動撤回自己的起訴,不再要求法院對自己和被告之間的糾紛作出裁決。撤訴在一審和二審中都可以發生。原告可以申請撤訴,但是原告申請撤訴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1)申請撤訴必須出于原告自愿,任何人都不得強迫他人撤訴;(2)申請撤訴要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3)撤訴必須在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4)允許撤訴與否由人民法院決定。一般來說,對于合法自愿的撤訴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是對于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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