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提出時,應當預交破產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預收案件受理費。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必要支出,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由債權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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