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證離婚不需要簽協議。
法律上規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同居關系處理。
一般情況下,只要男女雙方對子女撫養權,或者財產、債務分割問題協商一致的,即可解除同居關系。
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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