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不是由城管管。首先違建認定和違建拆除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所以城管可以作為違建拆除的實施主體,但作為拆遷方是沒有權利在拆遷過程中直接認定違章。違法建筑的認定主體有1、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屬于法定部門,城市中的違法建筑由該部門主管;有的地方將城鄉規劃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合并稱為“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那么該“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有權對違建進行主管。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城管部門本身沒有權利管理違法建筑,但城管部門若得到了省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則有權要求違建所有人自行對違法建筑進行拆除。3、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在其執法范圍之內(鄉、村莊規劃區)有權對違法建筑進行管理。超出其執法范圍之外的地方則無權管轄。4、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自然源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有權認定農村的違法用地類違建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但其卻不具備實施行政強拆的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設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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