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可以拘留肇事者。
交警部門也是公安部門,因此有權與此有關的事情,采取相應的措施和作出相應的處罰。如行政拘留等。
當然,拘留也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交警只能處以行政拘留,是不能直接做出刑事拘留的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給與行政拘留的,由縣、市公安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3、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4、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5、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6、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7、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醉,處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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