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退回去補充偵查兩次的后果有可能是人民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事案件偵辦的過程當中,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已經是上限了,案子第二次被人民檢察院退回要求補充偵查的情況下,如果公安機關還是不能在證據鏈條上有所突破,只能按照疑罪從無處理。
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
實體條件包括兩個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
2、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三、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于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于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并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現下而言,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達到兩次的這種情況是很少見的,這一方面是因為各地的公安機關都已經很大程度的提高了偵辦刑事案件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的時候,內部就已經進行過審查了。但是,檢察院第二次退回偵查的情況下,假如公安機關取得了新的重大證據,人民檢察院還是會起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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