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一般來說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另外,各地對于醫療期的計算也會有自己的規定,比如上海,員工醫療期標準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相掛鉤,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計工齡,也就是說在其他單位的工齡是不計算在內的。其具體標準為3-24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同時醫療期在使用上是累計計算的,而不是循環使用。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9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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