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十級工傷認定標準是什么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后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1250px2,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節缺失;
二、工傷認定用工主體標準是什么
受傷公民或職業病患者是提起工傷認定的主體。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此權力。首先,必須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公民才有權提起。同時,《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此,具有提起工傷性質認定的主體一般是上述人員之中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因工受傷人員或職業病患者。
職工家屬、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是提起工傷認定的主體,工會組織可以職工名義提起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當工傷職工本人因住院治療、死亡而不能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時,其家屬或工會組織可代為提出。
不能成為工傷認定主體的情況。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因不適用《勞動法》,不能作為主體一方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即使提出,也不能予以確認。
三、工傷認定期限是多長
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四、工傷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1953年1月2口政務院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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