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共計可以達到5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對上述四類案件中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以到達7個月。
一、輕傷立案時間限制
刑事案件沒有立案期限的具體規定。但對于檢察院立案監督的案件要求公安七天內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內部對于一些特殊案件有立案要求?!缎淌略V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所有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最長可以達37天,拘留轉逮捕后可以達3個月。
二、刑事案件開庭后多久會判決
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刑事案件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階段有不同的時間限制。拘留期限為17天。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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