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證什么時候可以辦
1、我國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因此,房產證應該在買房后30日內進行辦理。
2、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薄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p>根據以上辦法制定了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限,但在實際工作中根據資料的多少盡量提速,可能10個工作日就能完成,也可能15個工作日才能完成。但一般會在30個工作日內將資料辦結(補充材料的工作日順延)。
3、商品房的房產證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明確約定辦理房產證的期限。如果沒有約定的,那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二、什么時候能做房產證
辦房產證的程序如下:
1、開發商提供立項批文、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測繪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初始登記;
2、登記機關對初始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核準初始登記,向出賣人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或收件單;
3、出賣人及時發出通知,便于買受人盡快提出辦證申請;
4、買受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轉移登記,并提供證件材料和交納相關稅費;
5、登記機關審查后核準轉移登記,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辦證程序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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