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區別1、無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立要件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絕對無效的合同,這種合同不存在轉化為有效的可能性;2、可撤銷的合同,其法律效力處于不確定的變化狀態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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