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并不意味著必定會判刑,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依法判斷。在拘留期滿后,可能會無罪釋放或批準逮捕,但判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經過檢察院提起公訴并由法院宣判。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包括預備犯罪、被指認、發現證據等。拘留時需出示拘留證,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并不意味著有罪判決,只有人民法院定罪后才能判刑。
法律分析
一、打架刑事拘留37天會判刑嗎?
1、拘留37天后并不是必須判刑,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察院移交案件,建議提起公訴
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退回偵查機關,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
2、37天刑事拘留期滿后,有兩種可能:一是無罪釋放;一是批準逮捕,待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不會在刑事拘留期滿后直接判刑;就是從檢察院提起公訴到法院宣判,一般還要一個多月或兩個多月甚至更長,這要看案情的復雜程度。
二、哪些情形出現后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
1、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拘留的時候需要出示拘留證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打架斗毆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當中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并不意味著只要存在這種強制性措施,就一定會被判刑。是否能夠構成犯罪行為應當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在人民法院沒有定罪之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不能夠被判定為有罪。
結語
根據以上內容,刑事拘留37天并不一定會判刑。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強制措施,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檢察機關的審查和法院的判決才能確定是否構成犯罪。在刑事拘留期滿后,可能會無罪釋放或批準逮捕,然后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最終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因此,在刑事拘留期滿后并不會直接判刑,具體的判決時間還要根據案情的復雜程度而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包括正在預備犯罪、被指認犯罪、有犯罪證據等。在拘留時,公安機關必須出示拘留證,并在規定時間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因此,打架斗毆被采取刑事拘留并不意味著一定會被判刑,是否構成犯罪行為需要由法院作出定罪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五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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