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對本款作了修改,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刑罰從原來的從重處罰修改為單獨法定刑配置,二是突出了行為方式的暴力性,增加了“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表述。
對本條規定的罪名確定,有意見提出,為突出該類行為的暴力性,建議本條罪名確定為“暴力襲警罪”;也有意見認為沒有必要單設罪名,可以繼續適用“妨害公務罪”。經研究,《罪名補充規定
(七)》將本款罪名確定為“襲警罪”。主要考慮:
(1)按照罪名確定的慣例,單獨刑罰配置的條款,一般宜單獨確定罪名。
(2)“襲警”本身就含有暴力之意,且近年來在討論增設該罪的過程中,各方普遍使用“襲警罪”的表述,已有廣泛社會共識且更為精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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