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因存在法定事由允許當事人申請撤銷全部合同或部分條款的合同。對于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無效撤銷與可撤銷有什么區別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相比,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二、合同的效力有哪幾種
合同的效力狀態包括四種,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是最常見最為人熟知的狀態。有效和無效的邏輯關系為對立關系,在其中間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兩種狀態,該兩種狀態是有條件的有效合同或者無效合同,視條件是否成就具體而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可撤銷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一方或者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一經撤銷則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為有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其無效,是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自始無效是從合同成立時就無效;確定無效是確定無疑地無效,區別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權利人確定;當然無效是指合同無效不以任何人主張和法院、仲裁機構的確定為要件。
三、有什么情況的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撤銷
有下列情況的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受損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別人的危險,使對方違反真實意義訂立的合同;
3、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沙蜂N合同,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是否行使撤銷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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