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拆遷人對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安置。被拆除 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居住并具有房屋產權證或有效住房證明的公民;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房屋性質為非住宅且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 及其他人員。被拆除臨時建筑、違章建筑的不予安置。
法律依據:
《保定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對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安置。被拆除 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居住并具有房屋產權證或有效住房證明的公民;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房屋性質為非住宅且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 及其他人員。被拆除臨時建筑、違章建筑的不予安置。
第四十四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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