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第三、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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