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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