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收押怎么處理
依據看守所條例的規定,對于不符合收押條件的人犯,看守所有權對于該人犯作出不予收押的規定,應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以上知識就是律師對“看守所不收押如何處理”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看守所條例的規定,對于不符合收押條件的人犯,看守所有權對于該人犯作出不予收押的規定,應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 該內容由 陳向陽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