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優先于物權的例外情形有:
1、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合同有期限內發生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預告登記,如當事人購買房屋時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未經當事人同意,其他人擅自處分該房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3、工程價款,如建設工程的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就該工程的折價或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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