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物權優先于債權,以下特殊情況下債權優先于物權:一、稅收收優先權;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三、船舶優先權;四、民用航空器優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十二條 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是指債權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賠償請求,對產生該賠償請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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