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時發現新罪該如何處理?刑事訴訟法規定,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時,應立案偵查并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時,可進行身份調查,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要求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刑事案件偵查結束后,人民檢察院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延長時間。如發現可能遺漏罪行,可要求補充偵查后再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分析
一、補充偵查時發現新罪該如何處理?
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應當立案偵查(并案),同時,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全案不受補充偵查時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案件偵查結束后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如果發現可能遺漏了相關的罪行,也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階段,對新發現的罪行肯定要依法調查的,等新發現的罪行都調查清楚以后,公安機關才要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結語
補充偵查時,如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應立案偵查,并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補充偵查不受時限限制。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對于身份不明的嫌疑人,應進行身份調查,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補充偵查應在一個月內完成,最多進行兩次。補充偵查完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十五日。對于可能遺漏的罪行,人民檢察院可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直至所有罪行調查清楚后再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十節 技術偵查 第二百六十八條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時,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和使用的技術設備、偵查方法等保護措施。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應當附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十節 技術偵查 第二百六十七條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技術偵查措施種類或者適用對象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重新辦理批準手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十節 技術偵查 第二百六十六條 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在有效期限內,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辦案部門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解除技術偵查措施;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認為需要解除技術偵查措施的,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并及時通知辦案部門。
對復雜、疑難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屆滿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審核后,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決定書。批準延長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有效期限屆滿,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應當立即解除技術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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