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直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勞動仲裁。有幾點需要注意:
1、必須說明,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是形成勞動關系(而不是合作關系,因為包工頭的欠條說是欠“工程款”),這點很重要,如果是合作關系,則是經濟糾紛而不屬于勞動糾紛,經濟糾紛屬于法院的事。
2、必須強調,自跟包工頭后,農民工根據他的工作要求完成工程并接受他的日常管理及人員調配(這點是配合以上第1點);
3、對于證明,可以說明:一勞動關系事實存在及建立時間;二包工頭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申請勞動仲裁時必須注明是要包工頭支付工資,而不是“工程款”)
4、如果勞動部門受理,還可以利用包工頭未及時支付工資申請以予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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