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的操作步驟如下:
首先,申請人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申請人注意并且要提供相應的擔保。
然后,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后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且立即開始執行訴前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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