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條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顒?;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反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一、中國對辯護人毀滅證據罪判刑標準
本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有兩個量刑檔次,情節越嚴重,量刑也會越重。
二、毀滅證據罪最少要判多久
毀滅證據罪最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行為人必須毀滅、偽造的是他人作為當事人的案件的證據。毀滅、偽造自己是當事人的案件的證據的,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沒有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換言之,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必須是有關他人的訴訟案件的證據。
行為人所毀滅、偽造的證據,不限于刑事訴訟當事人的證據,而應包括其他訴訟當事人的證據。例如,幫助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毀滅證據,并不限于從物理上使證據消失,而是包括妨礙證據出現、使證據價值減少、消失的一切行為。偽造證據,一般是指制作出不真實的證據。如將與犯罪無關的物改變成為證據的行為,就屬于偽造。
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雖然法條沒有要求“濫用職權”、“利用職權”,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員沒有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權,司法工作人員的身份便沒有意義,缺乏從重處罰的理由。但是,本罪中的濫用職權、利用職權,不需要利用具體的職務權限,只要利用抽象的、一般的司法職務權限即可。利用承辦貪污案件偵查的司法工作人員甲,為了收集乙貪污犯罪的證據,在對乙的住宅進行搜查時,發現了乙非法持有毒品的證據,卻毀滅毒品犯罪證據的,也屬于濫用職權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應當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具體的職務權限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
三、毀滅證據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毀滅證據罪立案標準如下:只要辯護人實施了毀滅證據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就應當立案追訴。辯護人毀滅證據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毀滅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1、根據規定,毀滅證據,是指將證據銷毀、徹底破壞,使證據完全消滅或者完全喪失證據的作用,如:燒毀足以有犯罪的物證,消除犯罪現場的血跡,等等。
2、所謂偽造證據,是指制造虛假的證據,對證據內容進行篡改,使其與真實不符。如:制造虛假的書證、物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等。
3、行為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既可以表現為共同直接實施各種毀滅或偽造證據的行為,亦可表現為出謀劃策、提供工具等,幫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
毀滅證據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1、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對象則是當事人;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3、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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