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解除合同的過程分為以下情況:
1、協議,解除協議取決于雙方同意解除合同,不需要解除權。雙方意思一致的達成一般要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雙方協商一致時,合同依法終止;
2、通知對方;
3、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遵守特殊程序的規定。
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終止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出終止合同的請求,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求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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