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拖欠工資到勞動監察投訴。
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工資的,包括辭職后扣押工資不予發放的情況,可去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填表投訴。
如果投訴得不到滿意結果,可以進一步收集相關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全面主張更多權利。
向勞動監察投訴需要以下材料
1、投訴人身份證;
2、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考勤記錄;
7、其他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
辦理流程:
1、聽取舉報、投訴人的陳述;
2、確定受理范圍;
3、受理或告知受理部門、單位;
4、舉報、投訴人填寫《投訴書》或《舉報書》;
5、審查其提供的與舉報、投訴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
6、留存證據材料的復印件;
7、與用人單位聯系,進行案件的初步調查;
8、案情簡單且被舉報、投訴單位積極配合處理的案件,舉報、投訴中心辦理結案;
9、對其他符合立案條件的,移交相關處室處理。
10、告知舉報、投訴人查處結果。
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綜上所述,工地拖欠工資到勞動監察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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