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的,單位也不得扣勞動者的工資,但是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因此而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勞動者辭職時單位克扣勞動者工資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單位扣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用人單位扣發工資的合法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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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這一規定是對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的法律保護。所謂“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應得工資。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有兩方面的標準,一是看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二是看用人單位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了無過錯的正常勞動,而用人單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資的法定理由的,就屬于克扣勞動者工資??丝蹌趧诱吖べY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是對勞動者工資權的侵犯。
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勞動者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該規定第16條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上述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不得視為克扣工資。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下列減發工資的情況也不得視為克扣工資: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假等原因相應減發工資。
二、沒干日結工發工資該去哪投訴
拖欠工資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三、公司克扣工資有什么辦法
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加大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工作過程中,如果遇到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工資的情況,那么,勞動者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會依據規定,責令單位及時補足克扣的工資。此外,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作出相應的經濟賠償。如果投訴無法解決克扣工資的問題,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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