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和罰金的金額是不一樣的;罰金的數額要高于罰款;兩者的區別有:
1.性質不同
罰金:屬于刑罰
罰款:屬于行政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
2.繳納的時間不同
罰金:繳納時間由判決指定
罰款:除當場繳納外,一般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
3.數額不同
罰金的數額通常要高于罰款。
4.決定機關不同
罰金:由人民法院決定和執行
罰款:由相應的行政主管機關決定。
5.適用對象不同
罰金:適用對象是犯罪分子
罰款:適用對象是違反行政部門法律、法規、規章的人。
一、被判處罰金怎么執行?
罰金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的一種,屬于財產刑,既可以與各種主刑并用,也可以單獨使用。
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后,自判決生效起,就涉及到罰金刑的執行,即罰金的繳納,這也是事關法律的尊嚴和罰金刑能否得到切實執行的重要問題。人民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應當同時規定繳納的期限,并明確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以便于執行。一般來說,如果罰金數額不多,或者罰金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不困難的,可以限期一次繳納;罰金數額較多,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確實無力一次繳納的,可以限定時間分期繳納。至于繳納的期限及時間的長短,可以根據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和繳納的可能性來確定。
判處的罰金刑,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者繳納沒有完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當然,強制繳納主要針對實際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強制繳納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時,應當隨時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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