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香港居民回內地攜帶物品規定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回內地攜帶物品的情況。根據相關規定,符合個人自用范圍內的物品可以免稅進口,不需要繳納關稅和增值稅等稅費。對于那些應征稅費的物品,在全年度不超過8000元或單次不超過2000元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免稅優惠。但是需要進行申報,提供相應的購買證明、發票等證明材料,同時需要繳納行郵稅。具體的稅費標準,根據進口物品的種類、數量、價值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物品可能會受到限制或禁止進口的規定。比如,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物品,可能需要進行特殊審批和申請手續。此外,針對個別物品也有相關規定,例如進口藥品、化妝品、食品等需要符合相關標準和證明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規定》 第三條中國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進境之日止,在境外連續居留時間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進境時攜帶的行李物品,在本規定所附《中國籍居民帶進物品限量表》規定的物品、數量內,海關按規予以征稅或者免稅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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