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
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二是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然而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案件,偵查機關都是在接近30日時才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批捕。如此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一、單人單案刑事拘留期限
1.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2.《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了有七種情形,公安機關就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刑事拘留措施都是針對已經涉嫌犯罪、可能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被刑拘的人拘留期限一般為三日,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后,認為需要逮捕的,公安機關應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二、打群架形事拘留多少天
打群架可能會因尋釁滋事罪或者聚眾斗毆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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