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數罪分別被判處數個罰金刑的,應把數個罰金數額總和相加,收取總額。如果被判處數個罰金刑及沒收財產的,合并執行。如果是數個罰金刑及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全部財產。罰金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罰金是刑罰的一部分。被判處罰金的被告人,應當在判決書確定的繳納日期前主動繳納罰金。如果到期后不繳納,法院什么時候發現該人有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款不交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可以依法凍結借款人賬戶、房產、債券等,并依法拍賣。對拒不執行的,還可以采取拘留措施,嚴重者還會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可能會被法院拉入失信人名單。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刑事審判或者執行中,對于偵查機關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及時續行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與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順位相同。對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執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但裁定中應當指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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