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曠工的行為,即單位工作人員違反工作制度,不請假而缺勤的行為。 遞交辭職報告后,用人單位未同意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曠工導致用人單位以制定的規章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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