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些員工為滿足自己需要,不遵守員工守則,未經過同意連續曠工,造成公司利益損失。因為員工不經過招呼連續幾天曠工,再回來之后公司為避免承擔經濟補償金,就以員工自離為由辭退。事實上,現在員工曠工有錯在先,因此公司要是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話,完全可以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即以員工有過錯予以辭退,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以員工自離為由辭退的,同樣需要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在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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