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三方協議一式三份,稅務機關輔導納稅人填寫協議有關內容;
(2)稅務部門填寫三方協議序列號等相關內容,并在銀行留有的協議書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公章;
(3)納稅人在每份三方協議書上填寫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開戶銀行名稱、賬號等內容,并加蓋公章和預留銀行印鑒后提交開戶銀行;
(4)開戶銀行審核無誤后,在三份委托繳稅協議上分別加蓋公章,錄入計算機系統,并加注委托繳稅標識,同事留存其中有稅務機關、納稅人和銀行三方簽章的一份,作為日后從納稅人銀行賬戶劃繳稅款的信息比對依據。將另外兩份退納稅人;
(5)納稅人將經開戶銀行簽章的兩份委托繳稅協議送主管稅務機關校驗,由主管稅務機關錄入征管業務系統,并發起三方協議驗證;
(6)三方協議驗證通過后,稅務機關在兩份委托繳稅協議上簽章,稅務機關、納稅人各留存一份協議。
一、簽訂三方協議有什么用?
三方協議書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以便于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因而三方協議書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系的法律文件,對勞動關系沒有約束力,只有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并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意向變為現實之后,畢業生才能和用人單位形成正式的勞動關系。有的企業在和學生簽訂三方協議后,要求學生畢業前到公司實習,企業在學生畢業后根據其實習表現及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協商簽訂勞動合同,也可能出現不簽訂的情況。因此,對于畢業生來說,簽訂了三方協議并沒有進入就業的“保險箱”,還需要接受用人單位實習期、試用期的進一步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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