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罰金又稱罰金刑,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強制性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刑產生于刑罰的復仇時代。原始社會末期,血族復仇與血親復仇被同態復仇與贖罪所取代。贖罪便是由犯罪人向受害人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以免受其他懲罰。隨后贖罪又演變成兩部分,部分是又稱刑,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強制性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刑產生于刑罰的復仇時代。原始社會末期,血族復仇與血親復仇被同態復仇與贖罪所取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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