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曠工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因為曠工給其帶來的損失,并可以解除合同,但克扣薪資是違法的。通常需要辦理離職手續才會有薪資發放,因曠工帶來損失,公司有權要求賠償?!秳趧臃ā返谖迨畻l薪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薪資。
用人單位不發薪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員工遇到老板拖欠薪資的,可以先私下與老板進行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上方法都沒辦法解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員工應該及時收灶蠢集并保存好薪資欠條和任職證明等證據,以支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薪資保障制度。最低薪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薪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中攜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薪資的薪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隱培陪付不低于薪資的百分之三百的薪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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