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未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薪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勞動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就上述事項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痉梢罁俊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薪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薪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薪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薪資保障制度。最低薪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薪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第五十條,薪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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