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如下:
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的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
2、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的維護等條款;
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部分無效。租賃期滿后,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簽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4、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5、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6、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不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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