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的情形有: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
2、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的。
除上述情況外,股權投資只能通過轉讓退出。主要轉讓包括大股東回購、第三方收購、公司上市等。簡而言之,股權投資的退出需要第三方接管原股東的股票,否則很難回購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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