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費根據不同地段和土地性質而有所不同,其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或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根據《民法典》,承包人投資的設施歸發包方所有。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不得買賣。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長,但承包方遷入小城鎮落戶或轉為非農業戶口時,需按規定處理承包地。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除非是機動地、通過開墾增加的或承包方自愿交回的。
法律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費是沒有統一價格的,不同地段不同的土地性質價格都是不同的。
承包費的價格一般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p>按《民法典》進行約定,一般由承包人投資,承包期滿如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其投資的設施歸甲方(即發包方)所有。
農村土地承包定義: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淮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
(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結語
農村土地承包費的價格因地段和土地性質而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包費的確定方式有多種,如簽訂承包合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根據《民法典》的約定,一般由承包人投資,承包期滿后設施歸發包方所有。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承包。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不得買賣。特殊林木林地的承包期可以延長,但發包方在承包期間不得收回土地,除非承包方全家遷離或轉為非農業戶口。其他情況下,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四十四條 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其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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