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回購協議無效的情形有:
1、被一方欺騙或強迫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手段;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法規。
嚴格意義上講,股權回購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關于公司回購股權(份),我國《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均有涉及。
一、股權回購的情形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二、什么是股權回購
股權回購所謂股份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積累資金(即自有資金)或債務融資以一定的價格購回公司本身已經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將其作為庫藏股或進行注銷,以達到減資或調整股本結構的目的。股份回購與分拆、分立同屬于資本收縮范疇,它是國外成熟證券市場一種常見的資本運作方式和公司理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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