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后,根據不同法律情況會有不同的后果和影響。
第一種情況是,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機關將繼續調查取證,根據不同法律情況在3天、7天或者30天的期限內報送檢察院審查。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會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交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相反,檢察院將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就須要釋放嫌疑人,變更為取保候審。不論檢察院批準逮捕與否,案件都將繼續進行,經繼續調查取證,公安機關認為嫌疑人犯罪的事實比較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將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將移送法院起訴,接下來由法院排期開庭審理,然后做出判決。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經繼續調查取證,公安機關認為不符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條件,或者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案件程序將不再繼續進行,案件法律程序將就此終結,嫌疑人將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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