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限行,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在管控區域最長可連續行駛4天,行駛4天后,如果還想在管控區域內行駛,必須停駛4天以上,如果沒有停駛、或停駛時間不足4天就在管控區域內行駛,該車就違反了管理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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